黄冈市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城区共享单车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行为,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坚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鼓励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落实文明城市创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城区共享单车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共享单车服务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市场主导、规范有序、统筹兼顾、文明骑行的原则。
第四条 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对车辆的投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共享单车道路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发改、交通、质监、人行、旅游、网信、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共享单车企业在黄冈市城区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办公和维护场所。按照每200辆车配备一人的比例提供运营维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车辆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安装具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定期监测,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整洁。
(三)合理设置停放点,按规定设置电子围栏和规范骑行警示牌。对停放区域车辆实现现场管理,对停放在非指定区域的车辆及时清理,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四)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督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五)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共享单车服务。
(六)运营企业应当健全事故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必须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七)运营企业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应专款专用,加强资金风险防范;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效自承租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两日,推动“即押即退”的押金模式,保障押金安全。
(八)运营企业应当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监管平台实行数据接入,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违规使用者信息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真实有效信息。
(九)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必须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违法向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提供有关信息。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以下监管规定:
(一)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时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及投放计划,并按要求合理调配投放数量。
(二)运营企业对不在停放点(包括小区内、社区道路、单位院内、私家院内)停放的车辆应当及时收集归点,并在接到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后,限时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由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运营企业必须与黄冈市相关职能部门签订运营协议后方可在黄冈市城区运营,对未签订协议的依法处理。
(四)运营企业必须遵守《黄冈市关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准入要求》的相关承诺。
(五)运营企业必须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公开监督电话和区域管理人员。
(六)建立退出机制。对已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管理能力薄弱、不履行主体责任、不遵守行业自律要求(不接受管理部门的总量调控的;不按约定比例配备管理人员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不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的;不按规定为承租人购买保险的)的运营企业,监管部门要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该企业在本市区的经营资格。
第七条 黄冈市城区使用共享单车的市民,必须规范使用车辆,文明骑行,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二)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识指示,红灯停、绿灯行;
(三)文明礼让行人,增强安全意识;(四)在经过路口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要向后瞭望,伸手示意;
(五)将共享单车停放在指定区域或适合停放的区域内;
(六)爱护共享单车,监督举报不文明使用共享单车行为;
(七)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黄冈市城区使用共享单车的市民,禁止以下行为:
(一)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内骑行;
(二)乱停乱放,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
(三)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封闭式小区、大楼、停车场、车库等区域,或私自上锁、私藏据为己有;
(四)破坏共享单车,乱贴乱画;(五)载人、醉酒骑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对市民在骑行过程中不文明、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的行为采取相关制约措施,将多次违章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使用互联网自行车业务。同时,在各类媒体及停放点警示屏滚动播放,不定期集中曝光违规使用车辆黑名单用户。
第十条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共享单车使用行为规范、遵守公共交通秩序,对违规使用的书面通报其单位,并纳入本年度所在单位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黄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黄冈交通运输局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冈市公安局
黄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黄冈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